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景宁畲族自治县实施更新后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景政发〔201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县现行基准地价执行的是2003年的地价标准,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已不相适应。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按照有关规定,我县于2010年开展了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浙土资函〔2011〕6号),现将更新后的基准地价成果予以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基准地价一览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景宁畲族自治县基准地价一览表
一、基准条件
(一)基准地价内涵。
1.基准地价更新期日:2010年7月1日;
2.土地开发程度:按熟地界定,即达到大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五通一平”要求(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通讯,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
3.地价内涵构成:包含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取得费用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4.土地使用年期:为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即商业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
(二)基准地价“基准条件”的界定。
表1 基准地价“基准条件”界定一览表
区域
| 用地类型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宗地进深
| 土地使用年期
| 备注
|
城区
| 商业
| 2.0
| 50%
| 30m
| 40
| 规划地块
|
住宅
| 1.5
| 30%
| --
| 70
| 规划地块
|
工业
| 1.0
| 40%
| --
| 50
| 规划地块
|
乡镇
| 商业
| 1.5
| 50%
| 24m
| 40
| 规划地块
|
住宅
| 1.2
| 40%
| --
| 70
| 规划地块
|
工业
| 1.0
| 40%
| --
| 50
| 规划地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