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2011年广州市游泳场所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体育局(体育发展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1年泳季安全开放管理工作,根据2011年高危体育项目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制订了《2011年广州市游泳场所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各相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2011年广州市游泳场所管理工作方案
2011年泳季即将开始,为更好地向市民提供安全、健康、舒适的健身、休闲环境,根据年初召开的高危体育项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游泳场所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体育局负责统筹全市游泳场所开放管理工作,各区(县级市)体育部门负责开放管理的具体工作,国家职业资格游泳救生员培训基地负责救生员的培训工作,市游泳协会牵头实施救生员的再培训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游泳场所安全检查
1. 自查阶段。各区(县级市)体育部门要严格按照《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和《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所行政许可条件》及市《体育场所开放条件及技术要求》的规定,着重对游泳场所的场地(包括卫生)、设施、设备、人员等条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场所责令其务必进行整改,否则不允许其开放经营。自查工作要求在5月15日前完成。各区(县级市)体育部门将检查报告于5月30日前报市体育局产业处。
2. 检查阶段。根据各区(县级市)体育部门提交的检查报告和实际工作情况,市体育局将组织人员在7、8月份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将责令停业整改,符合要求方予开放。
3.监查阶段。各级体育部门要自始至终不断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监查工作,严防各场馆出现管理工作不能持之以恒,发生安全事故的问题。各区(县级市)体育部门及市属各场馆须将开放工作总结于11月1日前报市体育局产业处(见附件1)。
(二)游泳救生员培训
1. 国家职业资格游泳救生员培训、考核。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游泳救生员必须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