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潍坊市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办法

潍坊市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办法
(潍国土资发[2011]141号)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土地、矿产、测绘执法监管责任,及时有效制止违法行为,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和《潍坊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法行为报告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对发现和处理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通过网络、电话和书面等方式,在规定时限内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进行报告的行为。报告分为“零报告”、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第三条 “零报告”,即实行日报告制度。国土资源所(含分局,下同)组织动态巡查,在每天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违法行为,均应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巡查结果。
  第四条 国土资源所在辖区内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场制止,并在24小时内向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书面报告。报告要说明违法情况,提出处理整改建议。
  第五条 定期报告分为每月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每月报告应当在下月5日前报送;季度报告应当在下一季度首月的5日前报送;年度报告应当在下一年度的1月15日前报送。定期报告须经本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
  第六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汇总国土资源所和本级巡查机构巡查结果,每月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情况。
  第七条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所每个季度、每个年度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党委政府报告本辖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总体情况,分析、研判违法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八条 专项报告采取书面形式,必须以依法履行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查处职责为前提。内容包括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制止查处中遇到的困难、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采取的措施等。经本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情况紧急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采用电话等方式报告,在3日内补交书面报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