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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约谈办法

潍坊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约谈办法
(潍办发[2011]26号)

  第一条 为严格保护耕地,有效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对土地管理和利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约谈。
  第三条 约谈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的原则。
  第四条 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镇(街道)、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约谈。
  (一)违法用地占用耕地比例高的;
  (二)整改不力的;
  (三)因土地违法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五条 市监察机关和市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拟定约谈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的约谈,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对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约谈,由市监察机关和市国土资源等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由报告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约谈包括告知、约谈、评估验收和报告四部分。
  第七条 实施约谈前,由市监察机关通知被约谈人,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内容。
  对行政责任人员的告知由有关部门负责,对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约谈,由行业主管部门告知。
  第八条 约谈由市政府、市监察机关或履行告知职责单位的有关人员主持,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通报被约谈人所管辖区域、行业、单位的违法用地情况和违法用地占用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面积比例情况;
  (二)被约谈人就约谈通报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市政府或约谈责任单位对被约谈单位或个人提出违法用地问题整改期限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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