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潍坊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理若干规定

  (一)土地利用管理秩序混乱或致使辖区内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较高,造成严重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对土地违法行为制止不力,对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不力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办理上级挂牌督办、交办的重大案件及查处整改事项进展缓慢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用地问题的。
  第八条 约谈和问责由市政府授权,由市监察机关和市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实施。
  第九条 市监察机关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对被约谈单位或个人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整改效果组织检查验收和评估。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条 对达到问责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镇(街道)党政负责人,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违法事实,分别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对被约谈或问责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同时扣减其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违法占用耕地1亩扣减1亩、违法占用基本农田1亩扣减2亩的标准执行。
  扣减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市重点项目建设或奖励依法依规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单位。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列入用地诚信系统“黑名单”,在土地业务专网上公布,取消其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资格,对其承建项目不提供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为其办理供地手续,并降低其诚信等级:
  (一)违法用地面积大、违法性质严重的;
  (二)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不配合调查处理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三)在卫片执法检查或各类专项整治行动中顶风违法的。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土地执法监察报告制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每月向同级党委、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1次土地利用管理和违法案件处理情况;市国土资源部门每季度向市委、市政府报告1次土地利用管理和违法案件处理情况;市、县两级的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十四条 对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的辖区内违法用地行为,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党委、政府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有效制止和拆除复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