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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理若干规定

潍坊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理若干规定
(潍办发[2011]26号)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综合施治,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利用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辖区内土地利用管理负总责。将耕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依法依规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纳入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
  第三条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辖区1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不得高于5%,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1分,达到 15%问责比例的不得分。
  第四条 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的考核与认定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与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同步进行),数据确定后报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主要依据卫片执法检查违法用地核查数据和日常执法监管违法用地数据认定。
  日常执法监管违法用地数据依据市国土资源部门开展的各类检查、动态巡查、“零报告”制度通报中公布的数据,以及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和上级转办违法案件的事实确定。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制止违法用地情况作为确定观摩点评项目、认定招商引资及镇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用地项目的重要依据。凡纳入观摩点评的项目,必须由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用地情况进行审查。
  在观摩点评、招商引资及镇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用地项目认定中,凡无合法用地手续或手续不全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认定范围。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而擅自开工的项目,一律拆除复耕。
  第七条 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单位或企业,视其违法程度,分别通过警示约谈或问责、扣减建设用地指标、停止土地业务审批事项、停验挂钩试点和土地整理项目措施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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