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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公布地区本级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附件4:
吐鲁番地区压缩许可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
(共19项)

  一、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1项)
  1、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地区第三批确认)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44号国务院令)
  许可时限:从法定的30日压缩为20个工作日
  二、地区人事局(共1项)
  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业务范围的审批(地区第二批确认)
  依据:《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第412号国务院令)
  许可时限:从法定的30日压缩为25个工作日
  三、地区工商局(共13项)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地区第一批确认)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20号主席令)
  许可时限:从法定的30日压缩为7-10个工作日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地区第一批确认)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20号主席令)
  许可时限:从法定的30日压缩为7-10个工作日
  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地区第一批确认)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20号主席令)
  许可时限:从法定的30日压缩为7-10个工作日
  4、权限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地区第一批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56号国务院令)
  许可时限:从法定的30日压缩为7-10个工作日
  5、权限内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登记(地区第一批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56号国务院令)
  许可时限:从法定的30日压缩为7-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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