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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公布地区本级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公布地区本级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吐地行〔2009〕7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新政发明电〔2009〕3号)精神,我地区对本级现有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清理。经地区行署同意,确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事项2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18项,压缩许可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19项,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取消的行政许可项事项,从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实施,不得变相保留。要认真做好后续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二、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部门要主动联系沟通,做好相关手续移交工作,保证相关许可项目的衔接。
  三、对压缩许可时限的许可项目,有关部门要本着程序合法、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确向社会公布,保证办理审批时限清楚,操作规范。

  附件:1、吐鲁番地区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2、吐鲁番地区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事项;
  3、吐鲁番地区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4、吐鲁番地区压缩许可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吐鲁番地区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共1项)

  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1项)
  1、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地区第三批确认)
  依据:《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第412号国务院令)

  附件2:
吐鲁番地区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事项
(共2项)

  一、地区地方税务局(共1项)
  1、涉外企业税务登记(地区第一批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9号主席令)
  二、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共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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