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人员、在乡复员军人按40%补助,其中是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的按60%补助。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30%补助,其中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的按60%补助。
4、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单次住院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
(二)补助办理程序:
1、优抚对象持《住院通知书》、身份证、《参保参合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在办理出院医疗费用结算时办理住院医疗补助手续。
2、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垫付,定期与县民政局进行结算,同时提供《住院费用结算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单》、《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单》、《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统计表》等资料。补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分别在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单上签字或盖章。
3、优抚对象在县级(不含县级)以上医疗服务机构住院,在出院三个月内持身份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疾病诊断书》、《住院结算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单》到县民政局申请住院医疗补助,县民政局审批后,按季将优抚对象名册和金额送县财政局审核,由县民政局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基金中将优抚对象按其他政策补助后的自负部分资金按如下补助比例将住院医疗补助金直接发给对象。
优抚对象在县级(不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助比例为:
⑴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额补助。
⑵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人员、在乡复员军人,除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在市、省级医院住院的分别按50%、40%补助外,其余的在市级医院住院的按30%补助,在省级医院住院的按25%补助。
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除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在市、省级医院住院的分别按50%、40%补助外,其余的在市级医院住院的按25%补助,在省级医院住院的按20%补助。
⑷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单次住院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不列入住院医疗补助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除外责任”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院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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