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门诊医疗补助
(一)日常门诊补助
1、补助标准: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除按照参保参合有关规定享受的门诊补助外,由县民政部门按以下标准另行给予日常门诊补助。
⑴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发生的门诊费用全额补助。
⑵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人员、建国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120元。
⑶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补助80元。
2、补助办理程序:
⑴县民政局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设立优抚对象个人门诊补助帐户,年度门诊补助资金由县民政局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基金中注入优抚对象个人门诊补助帐户。优抚对象持身份证、《参保参合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门诊(购药)所发生的费用,从优抚对象个人门诊补助帐户中核减,直到减完为止。不足部分由对象本人自负。日常门诊补助不取现,年度余额可结转,不继承。
⑵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优抚对象日常门诊补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垫付,定期与县民政局进行结算,同时提供门诊(购药)结算单、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单、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统计表等资料。补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分别在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单上签字或盖章。
(二)特殊慢性病及特大疾病定额门诊补助
患有县民政局、卫生局共同核定的特殊慢性病或特大疾病,需要维持院外治疗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定额门诊补助标准分别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住院医疗补助
(一)补助标准:
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政策规定的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内获得按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费用减免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的自负部分,按不同对象给予不同比例的医疗补助: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