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筹集
第五条 设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基金,基金来源为:(一)上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二)县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三)福利彩票公益金;(四)社会捐助资金;(五)其他资金。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基金由县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
第四章 医疗保障内容、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资助参保参合
(一)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对象: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有工作单位但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或所在单位破产倒闭或改制后下岗的残疾军人、“三属”人员及参战退役人员。
资助程序:无工作单位、有工作单位但所在单位经审核为特困企业以及所在单位破产倒闭或改制后下岗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共同审核确认后,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基金中解决,同时给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以及所在单位破产倒闭或改制后下岗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人员及参战退役人员,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名单,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基金中解决。
(二)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对象: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资助程序:上述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持身份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病历本》及本人参保缴费凭证到所在乡镇民政办和县民政局核补其本人参保缴费部分。
(三)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合对象: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资助程序:上述对象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持身份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及本人参合缴费凭证到所在乡镇民政办和县民政局核补其本人参合缴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