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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芷政办发〔2009〕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芷江侗族自治县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
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

  随着城乡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收入的增加,城市和各乡镇居民、农民自建住宅楼和商业生产用房已逐年增加,为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完善全县城乡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为指导,以进一步规范全县建筑市场,不断提高城乡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为重点,确保全县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提高城市品位、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范围

  县建设部门负责将以下城乡建筑工程的新建、改扩建、拆除的规划、设计、开工申请和施工、竣工验收纳入统一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范围: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两层以上的城乡居民私人单独或者联合建房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跨度10米及以上,高度6米及以上,建筑面积600平方米及以上,投资在30万元及以上的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工程;用于商贸经营的城乡永久性或临时建筑工程;各类园区内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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