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区树木。严禁以树木作支撑物或就树搭棚;折枝剥皮;在树干上刻划;拴牲畜、倒污水、缠绕铁丝及其他损坏树木的行为。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管线应当避让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设计中或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管部门制定保护措施,当城市内树木生长影响建筑物使用或造成其他影响,确需修整时,必须经城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修整。
因城市建设施工,确需砍伐树木、损毁花草的,必须经城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或补偿。
第十九条 提高城区亮化率。合理布局城区街道及公共场所照明,城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做到有专人经常检查维修,确保亮灯率不低于95%。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环卫设施设置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厕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运用市场规则实行统一修建与管理,并由建设、城管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临街建筑工地必须按要求围栏作业、文明施工。工程土方、建筑垃圾必须按照城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及时清运和倾倒。
第二十三条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对单位和从业者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城区内各单位要同县人民政府签订城市管理责任制,由城管部门挂牌,定期检查通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倾倒在垃圾容器外,不得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环境卫生管理所对城区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
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严禁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严禁在街道及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树叶、枯草及冥纸。禁止在城市街道两侧、广场及公共场所私自种植作物。
第二十六条 住房、店面不得将杂物和污水倒往人行道和街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