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芷江机场净空保护的通告
(芷政函〔2010〕8号)
为保障芷江机场航空活动安全运行,保护芷江机场的净空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机场净空保护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芷江机场净空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芷江机场跑道两侧1公里和两端3公里的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二)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
(三)放飞风筝、燃放烟花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升空物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