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6)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3)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一是建立行政处罚“先例”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该行政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先例。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者基本一致。参照先例,并不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二是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内容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就其证据采信、依据选择和决定裁量充分说明理由。三是完善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通过备案审查,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合理性的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高度重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把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县人民政府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目标管理责任考核。
(二)科学安排,统一实施。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裁量权基准,搞好上下对应和工作衔接,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要按要求对已制定好的裁量权基准,依法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登记后,并在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对法律、法规、规章重新作出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规范、完善。对已审查公布的裁量权基准要统一规范执行,确保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