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流转实施方案》的通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流转实施方案》的通知
(芷政发〔2010〕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芷江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流转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八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流转实施方案

  为加快全县农村综合改革步伐,促进农村土地合理规范流转,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湘办发〔2009〕15号)、《中共芷江侗族自治县委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农村改革、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芷发〔2009〕17号)和县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及县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机械化、现代化发展要求,以不改变土地用途为前提,按照“稳定放活、依法自愿、有偿协商、规范有序”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步伐,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经营效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0年4月至8月,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力求实现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效益化、特色化。
  三、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调、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四、机构设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