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分管副县长发表意见。
(五)县长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县长作出决定。
县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
县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县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县委研究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作出决策之日起20天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办应当及时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县人民政府多位分管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县长召开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办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