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建立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协调制度。有关部门对决策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县政府办主任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主持协调。
决策事项涉及多位副县长分管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常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研究、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听证,按照《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作出前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集体审议决定,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自决策备选方案拟定后,两个月内报经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县长决定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讨论。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