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管副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县长确定;涉及两个以上副县长分管内容的,报常务副县长协调后,再报县长确定。
(三)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四)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统一报县政府办汇总,经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五)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县委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重要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县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六)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县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县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县政府办应当在审查认为合理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调查研究工作自决策启动后1个月内完成,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一条 县政府办统筹建立县级专家库,编制专家库名册,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县级以上专家库的相关领域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专家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确认。专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