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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芷政发〔2010〕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七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怀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编制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旅游等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全县财政预决算,研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土地管理、住宅建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环境保护、涉农问题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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