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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芷政办发〔2010〕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芷江侗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我县“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为动力,健全行政调解制度为保证,积极探索利用行政调解手段和方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阶段、化解在本机关内部,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政机关对本部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相关纠纷负责调解。
  (二)合法公正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政策,不能侵犯国家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三方,应居间协调,不得偏袒任何一方,调解时,要保证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同时,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做到客观、公正。
  (三)自愿平等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的调处矛盾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争议,探索研究化解矛盾纠纷和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三、主要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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