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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承办单位在重大政府合同起草完毕后,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后方可签订,未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的不得签订。
  (三)承办单位在报请重大政府合同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材料:
  1、合同文本草拟稿。
  2、合同主体资格、资质、履约能力等证明材料。
  3、相关审批文书资料。
  4、承办单位法制股(室)的审查意见。
  5、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重大政府合同进行审查:
  1、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2、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3、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完整性及用语的准确性、严谨性等。
  (五)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直接或委托相关部门、机构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实力、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或者情况复杂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六)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其中调查、评估和论证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承办单位在签订重大政府合同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意向书、合同文本、签约审批材料等相关材料复制件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其他政府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复制件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八)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跟踪合同履行,并将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报告;遇不可抗力阻碍合同履行、合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出现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相对人预期违约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报告,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根据报告情况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必要时,向分管副县长汇报。
  (九)政府合同争议需要调解、和解或者协调处理的,由合同承办单位拟定谈判方案或者相关协议,必要时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委派人员参与;需要仲裁、诉讼及执行的,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委派人员代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是县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定法制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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