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芷政办发〔2010〕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建设,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政府合同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合同的概念
本通知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二、政府合同类型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合同。
(二)房屋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租赁、担保、出借、承包、买卖合同。
(三)土地、森林、水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的依法出租、转让、承包、出让合同。
(四)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五)政府借贷合同。
(六)政府采购合同。
(七)特许经营合同。
(八)招商引资合同。
(九)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纳入监督管理的其他合同。
三、监督管理的原则和范围
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所有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签订的所有行政合同及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济合同(以下统称“重大政府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备案、履行、争议解决全部纳入政府的监督管理范围,其他政府合同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监督管理部门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府合同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政府集中采购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要按照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和建议,积极配合做好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内容
(一)承办单位在重大政府合同谈判、起草时,应当认真调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履约能力等情况,并告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听取其法律意见;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应报经分管副县长同意,由县长批准或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