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
(芷政办发〔2010〕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的规定,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房屋登记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房产局负责全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本县新申报预售和仍处于预售阶段的商品房销售,应按本通知执行,通过芷江侗族自治县房地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施《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三、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出卖人)应在各房屋销售点设置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所需要的计算机、合同打印机等相关设备,并向买受人提供计算机联网查询服务,公示房源信息。
四、商品房销售的当事人双方根据信息系统提供的《芷江侗族自治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出卖人通过信息系统,向县房产局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