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古城保护办法》的通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古城保护办法》的通知
(芷政发〔2010〕24号)


芷江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芷江古城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芷江古城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芷江古城保护,传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打造旅游胜地,促进芷江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湖南芷江古城保护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芷江古城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保护古城的义务,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芷江古城保护范围为经依法批准的《湖南芷江古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城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受降旧址以及其他应当保护的地带。
  第四条 芷江古城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
  核心保护区范围为伞巷、云路街、岩路街、黄甲街、秀水北路等历史城区。
  风貌协调区范围为东街、南街、西街、北街、东紫巷、秀水南路、明山路、龙津路、索子街等包围的范围。
  区域控制区范围为芷江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城市规划区。
  第五条 芷江古城保护主要内容是:
  (一)城市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城格局、整体风貌、古城空间环境等。
  (二)历史街巷和地下文物埋藏区。
  (三)有艺术价值和史学价值的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寺庙、石雕、木雕、近现代重要史迹和纪念性建筑等。
  (四)古城历史演变,建制沿革以及特有的传统工艺、传统艺术、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
  第六条 芷江古城的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兼顾建设,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在有利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前提下,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关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