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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三、切实加强统计调查管理,夯实统计基础。一是理顺统计业务管理体制,全县境内的统计业务工作接受县统计局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统计人员向县统计局备案,基层统计队伍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二是坚持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国家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向管辖系统外制发统计调查表,须经县统计局审核批准。三是加强部门统计资料报送管理,部门统计应按规定定期向县统计局报送以下统计资料:统计年报、定期统计报表、普查和重要的一次性调查统计数据;各项考核工作需要的数据;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数据(含文字材料);县委、县人民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决定开展的临时性统计调查数据;重要统计分析、统计月度快报、《统计年鉴》、《统计公报》等所需要的统计数据。四是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统计台帐,加强原始记录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制度,推进基层统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全面规范和完善基层统计行为,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五是要严格执行统计岗位责任制,凡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单位领导、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后上报,不得由任何机构、个人代填代报。对强制或授意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统计数据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切实加强部门配合,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县统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加强统计执法,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要积极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统计知识培训,增强全社会统计法制意识,提高统计调查对象接受法定统计调查、履行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自觉性。县统计局要切实履行统计监督的职能,进一步健全统计行政执法制度,积极会同县法制、监察等部门,开展联合统计执法检查,重点查处迟报、拒报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常规性执法检查,对重点单位和重点指标进行专项检查;对不依法提供统计数据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坚决依法查处。
  五、进一步理顺统计工作关系。严格执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理顺统计工作关系,加强对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的统计管理。县统计局是履行政府综合统计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县范围内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和国情国力普查、各种专项调查和抽样调查。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向县统计部门提供其统计调查所取得的综合性统计资料和年度统计报表。各社会团体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统计原始台帐和统计资料审核、交接、保密和档案等管理制度,做到数出有据,真实可靠。要坚持实行在地统计制度,凡在我县范围内的所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不论其隶属关系、规模大小、所有制性质,都要依照《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向县、乡镇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调查资料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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