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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2、依法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3、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撤销批准其设立文件。
  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六)旅游部门职责:
  1、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3、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七)广播电视部门职责:
  1、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2、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3、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八)统计部门职责:
  1、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2、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3、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九)气象部门职责: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监管工作。
  3、负责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监管工作。
  4、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5、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6、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7、承办上级气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有下属企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级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县安委会对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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