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负责煤炭生产监管工作。
8、监督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按有关法定程序组织恢复生产的验收。
9、依法依规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矿井,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矿井的关闭工作。
10、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11、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煤矿职工培训工作。
12、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3、负责电力设施建设、经营、维护及城市和城镇照明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津、法规和规章。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4、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人事部门职责:
1、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2、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商务部门职责:
1、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和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3、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4、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文化部门职责:
1、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2、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3、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九)监察部门职责: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
3、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2、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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