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教育部门职责:
1、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3、指导、协调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4、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卫生部门职责:
1、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5、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1、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3、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4、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3、负责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工业经济部门职责:
1、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2、监督、指导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5、负责组织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并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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