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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督促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程序申报获批后,方可营业。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违法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队伍。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抓好落实。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和专项督查;承办上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3、负责烟花爆竹零售安全许可、经营监管工作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5、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6、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其考核工作。
  8、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9、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10、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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