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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适用处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适用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适用处罚。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全面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等行政处罚情节的证据。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依据。
  第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行政处罚卷宗等有关材料报送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第十七条 下列案件行政处罚主体的负责人应集体讨论决定:
  (一)情节复杂的;
  (二)在本县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四)行政处罚主体认为有必要讨论的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主体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具体依据和理由。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主体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
  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主体行使裁量权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当行使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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