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靖政发〔201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市驻靖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行政处罚主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结合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主体包括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督。
各行政处罚主体的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七条 行政处罚主体应当认真梳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项目,对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予以细化和量化,并向社会公布。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类,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明确相应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等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