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晃政办函〔2009〕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开展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
示范单位” 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提高我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通过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完善机制,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文件精神,提高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示范单位
县里将兴隆镇胜利村、波洲镇暮山坪村和扶罗镇伞寨村作为全县创建活动试点单位。其他乡镇按照 “三个一”(一面村务公开墙、一块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制度专栏、一本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手册)要求在不同区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行政村中选择40%的村作为乡镇创建活动试点单位,2009年底全县实现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村达到行政村总数的40%以上。
三、创建标准
示范单位必须在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活动中,工作创新、基础扎实、成绩突出、群众满意,在本县中具有较好的示范、表率作用,其基本标准是:
1、村级组织健全有力。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期换届,依法按章选举产生,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得到落实。村“两委”关系协调,工作运行规范有序。村“两委”领导班子成员廉洁勤政,奋发有为,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具有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村级各类组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村民委员会下属机构,村民小组组织健全,工作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