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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21日)废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房管拆〔2010〕193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修改后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对房屋拆迁单位的房屋拆迁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拆迁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注册所在地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同意组建;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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