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21日)废止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房管拆〔2010〕193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修改后的《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对房屋拆迁单位的房屋拆迁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拆迁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注册所在地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同意组建;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