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当佩戴上岗证。
上岗证由市房管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拆迁上岗人员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解释和宣传房屋拆迁政策;
(二)查证拆迁基地房屋、人口等相关情况;
(三)做好拆迁协商记录;
(四)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送达有关拆迁资料;
(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做好信访接待、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 拆迁项目经理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并考核拆迁上岗人员工作;
(二)落实拆迁管理各项制度;
(三)审核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及时报告、妥善处理拆迁工作中的突发性事件;
(五)负责做好拆除房屋的交接工作;
(六)加强在拆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区、县房管局应当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工作考评,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根据其违规程度记分,考评结果上报市房管局。
拆迁工作人员年度违规记分累计满12分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3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差错、拖延等失职行为;
(二)工作时未佩戴上岗证;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后,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第十一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6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的情形,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
(二)接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财物或吃请;
(三)签订拆迁协议时滥用职权、违规操作;
(四)本人或唆使他人在拆迁基地实施断水、断电、断气、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
(五)拆迁项目经理对拆迁上岗人员的违规行为不制止或知情后不处理。
第十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12分: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二)唆使或者串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为被拆迁对象谋取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