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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严肃查处隐瞒虚报行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严肃查处隐瞒虚报行为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3日)废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严肃查处隐瞒虚报行为的通知
(沪房管保〔2010〕21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民政局,各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各区(县)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工作,严肃查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中的隐瞒虚报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收入和财产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和相关核对机构,应当认真核查、核对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审核工作,并对审核认定和处理意见负责。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
  (一)经核对查验,申请人基本信息与准入标准存在重大差异的,重大差异是指包含以下情形之一:
  1、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准入标准1倍及以上的,或者拥有其他住房2套及以上的;
  2、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超过准入标准1倍及以上的;
  3、人均财产超过准入标准1倍及以上的。
  (二)申请人伪造人口、户籍、婚姻、住房、收入和财产等证明材料的;
  (三)初审或者复审核查中止后,申请人收到住房保障机构书面补充提交材料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且不书面确认退出申请的;
  (四)在初审和复审公示、以及复核和抽查过程中发生异议,申请人不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执意不配合住房保障机构开展核查工作的。
  三、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下列行为,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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