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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免收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免收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沪房管财〔2010〕234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9号)文件精神,为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经认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后办理配套费免缴手续。大型居住社区中的市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配套费免缴手续;区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项目所在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配套费免缴手续。申请免缴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申请;
  2、经济适用住房认定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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