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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的通知
(沪房管市〔2010〕360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现就执行该规定的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7日起,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包括预售合同、出售合同、买卖合同,以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申报表》应作为购房合同附件。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商品住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出售或居间介绍二套以上商品住房给同一居民家庭。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履行核查义务,核实《申报表》所填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房管部门将暂停其网上销售,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三、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加强审核,在受理商品住房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时,应当核验《申报表》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购房人申报承诺

购房人姓名

联系电话

拟购商品

住房地址

□新建商品住房 □二手存量住房

购房人家庭成员名单

户主姓名

□本市居民  □外省市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配偶姓名

□本市居民  □外省市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  □外省市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  □外省市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全面如实填报拟购住房、家庭成员情况,并保证自觉遵守上海市关于“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的规定,如有虚假、不实申报等违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等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购房人签名: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购房人留存,一份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申请房地产登记时提交房地产登记机构。

2、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以户口簿、结婚证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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