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
(沪房管保〔2010〕343号)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物业管理行政事务中心、房地资源信息中心、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总结徐汇、闵行两区经济适用住房的试点工作经验,现将修订后《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指共同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下同)住房面积核查工作,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面积核查方式
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后,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按照以下方式开展住房面积核查工作:
1、委托上海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通过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和公房租用信息系统进行住房电子信息比对核查;
2、无法通过电子信息比对核查的,通过住房所在区(县)房管局及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调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管档案、权属资料、住房测绘报告等住房资料进行核查;
3、无法通过电子信息比对核查、也没有住房资料或住房资料不完整的(如老式私房、宅基地住房等),派专人入户调查核查;
4、原住房拆迁采用货币补偿的,家庭或家庭成员的原住房和货币补偿后的住房情况,可以通过原住房所在区(县)房管局及负责该处拆迁的动拆迁公司进行核查;
5、家庭或家庭成员的他处住房,由申请地所在区(县)房管局及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负责核查;住房所在区(县)房管局及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应予以帮助和配合,并提供住房资料。
他处住房是指家庭或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以外拥有的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租赁住房、列入落实政策范围的租赁住房、宅基地住房。
二、核定面积家庭人数确定
核定面积家庭,是指包括申请对象在内的,在申请对象住房中有住房权利的家庭关系人员构成的家庭。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原则上按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