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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拆迁基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注销登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21日)废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拆迁基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注销登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房管权〔2010〕429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登记机构、各房屋拆迁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府第111号令),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使被拆迁房屋权利状况及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状况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一致,维护被拆迁人利益,现就做好拆迁基地范围内房屋的注销登记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被拆迁房屋的注销登记
  (一)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人应当在五日内持被拆迁人交其保管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注销登记。
  (二)被拆迁人未将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交拆迁人保管的,待该房屋拆除后五日内,拆迁人应当持房屋灭失证明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三)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拆迁人提交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房屋已拆除的证明后,于二十日内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原房地产权属证明作废。
  二、房屋拆迁许可的文件登记
  (一)区(县)房管局应当在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的五日内,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拆迁范围的蓝线图及门牌号等文件,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文件登记。
  (二)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提交的文件后,即时将相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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