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原则上参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确定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按照实际,对面积核查办法作适当调整,调整方案报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备案。
申请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根据申请对象在本市有无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确定其住房状况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中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在本市有无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确定其住房状况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六、关于运营机构委托核查申请对象住房状况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通过书面形式,委托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核查申请对象以下情况:
1、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
2、申请对象是否已申请或者已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运营机构。
七、关于住房保障机构检查申请审核工作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制订规范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检查办法,通过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方式,对运营机构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检查。定期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随机抽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八、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市场租金的评估由运营机构委托信誉好的专业估价机构实施,运营机构依据市场租金评估价研究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市场租金评估工作应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之前完成,市场租金评估价有效期为一年。
运营机构制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之前报送住房所在地的区(县)物价和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九、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服务
运营机构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服务管理和安全使用要求、入住对象群体结构特点和承受能力,配置相关服务及设施,制订安全使用制度、公共租赁住房服务规范和承租人自我约束规范,并与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在首批承租人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之前报区(县)房管部门备案。
十、关于运营机构通报承租人欠租等情况
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其他费用三个月以上的,运营机构可按合同约定通报承租人和同住人所在单位,要求承租人所在单位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承租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