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考期间城区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通告
(晃政通〔2009〕8号)
为保证高考期间学生有一个安静的学习、考试和休息环境,防止和减少噪声污染,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高考期间(5月30日-6月8日),在新晃城区范围内实行环境噪声1类标准管理,即昼间噪声排放不得超过55分贝,夜间不能超过45分贝。在高考日(6月7日-8日),位于各考点附近300米范围内,昼间实行环境噪声O类标准管理,噪声排放不得超过50分贝,夜间禁止任何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二、高考期间,禁止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营业;商贸网点及公共场所禁止使用各种产生高噪音污染的设备和器材。
三、各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家庭严禁昼夜间使用各种产生高噪音污染的设备和器材。
四、严格控制机动车喇叭噪声扰民,夜间不得在居民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运输装卸作业和室内装璜。
五、在高考期间(5月30日-6月8日),县环保、公安、城管部门将组织人员对建筑施工单位、娱乐场所和其他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场所进行昼夜巡查,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商业及服务业设备噪声超标者由县环保局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对公共场所产生的社会生活噪音由公安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希望广大群众对高考期间产生的环境噪声超标和扰民活动进行监督,为考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应考、休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