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柏树林食品工业加工基地项目建设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4日)废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柏树林食品工业加工基地项目建设的通告
(晃政通〔2009〕4号)


  为加快柏树林食品工业加工基地建设进度,维护正常建设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现将项目建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柏树林食品工业加工基地红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严格按照《新晃侗族自治县柏树林食品工业加工基地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杆管线、坟墓等土地上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住户要积极配合基地领导小组(设县人大原办公楼二楼,联系电话:0745-6267870)做好相关清理、丈量和补偿工作。

  二、柏树林食品工业加工基地红线范围内的各类临时占用土地、临时建(构)筑物、各类违章建(构)筑物,农作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应在拆迁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内主动腾让或拆除。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柏树林食品工业加工基地红线范围内停止办理土地转让、审批和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出租、买卖、析产等手续,停止审批各类管线、杆线铺(架)设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四、柏树林食品工业加工基地红线范围内已开工迁建和铺(架)设的各种管、杆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工期和索取政策规定以外的补偿。

  五、柏树林食品工业加工基地是我县的重点建设项目,希望所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大力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干扰建设。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影响工程建设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