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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通告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通告
(晃政通[2010]2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时间
  2010年3月28日-10月30日。

  二、清理整治范围

  (一)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清理整治要求
  (一)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环境等行业进行重点整治,坚决予以打击,并依法取缔。尤其是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小矿山、小作坊、砖瓦窑、采沙场、采石场;无证无照经营的小饭店、食品及药品经营店;无证无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农资;无证无照经营的文化娱乐场所、休闲场所、网吧、酒店、宾馆等予以重点整治。

  (二)对经营条件、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业主应尽快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规范经营。

  (三)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法履行职责,凡在整治工作中失职、渎职、包庇袒护、以权谋私的,要严肃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的督促、引导和规范。居(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宣传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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