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房屋建设的通告
(晃政通[2010]3号)
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房屋的行为,维护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严禁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房屋建设,是指未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而擅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的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等批准的情况下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不得利用宅基地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购买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三、对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规划、建设等部门不得补办房屋报建手续,国土资源、房产部门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四、对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国土资源、规划、城管行政执法、建设、房产等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并进行销售的,除对其建设、销售行为进行查处外,监察、人事等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六、实行举报有奖制度。欢迎广大群众对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并进行销售的行为进行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给予一定奖励。
举报电话:0745-6226311(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