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高考中考期间县城区域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晃政发〔20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省市驻晃单位:
现将《新晃侗族自治县高考中考期间县城区域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高考中考期间县城区域
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考生在高考、中考期间有一个安静的学习、休息和考试环境,防止和减少环境噪声扰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考、中考前10天及高考、中考期间,为县城区域环境噪声特别控制期间,该期间内,对县城区域环境噪声实施特别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县城区域特指新晃县城建成区。
第三条 县城区域环境噪声特别控制期间内,实行环境噪声Ⅰ类标准管理,即昼间噪声排放不得超过55分贝,夜间不能超过45分贝。在高考日、中考日,位于各考点附近300米范围内,昼间实行环境噪声O类标准管理,噪声排放不得超过50分贝,夜间禁止任何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第四条 县城区域环境噪声特别控制期间内,环境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一律不得营业;商贸网点及公共场所严禁使用各种产生高噪音污染的设备和器材。
第五条 县城区域环境噪声特别控制期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及其附近的机械、修理等工场不得在18时至次日6时进行对周围有噪声污染的作业,严禁昼夜间使用各种产生高噪音污染的设备和器材。
第六条 县城区域环境噪声特别控制期间内,居民区内昼间进行室内装潢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夜间一律不得进行室内装潢。
第七条 县城区域环境噪声特别控制期间内,严禁机动车喇叭噪声扰民,夜间不得在居民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运输装卸作业。确因城市建设或突发事件进行抢修、抢险所需,必须在夜间运输装卸建筑材料、建筑废土及施工作业的,应严格按夜间施工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