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和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和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县安委会对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县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每月将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县、乡(镇)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乡镇或部门,由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应于事故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或委托安委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