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监察部门职责: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
3、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三)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2、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
3、配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四)林业部门职责:
1、负责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2、指导、协调全县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全县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打击、取缔、查处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2、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4、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5、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
6、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7、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六)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1、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3、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对申请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
2、依法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3、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撤销批准其设立文件。
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八)旅游部门职责:
1、负责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