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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2、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3、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4、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水务部门职责:

  1、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包括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计划节约用水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4、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7、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农业机械部门职责:

  1、负责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畜牧水产部门职责:

  1、负责畜牧水产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工作。

  3、负责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教育部门职责:

  1、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3、负责做好全县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4、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卫生部门职责:

  1、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4、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1、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3、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4、监督检查直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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