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督检查消防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落实;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公共消防设施;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单位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组织推广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
4、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专职、义务消防员进行业务指导。
5、配合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
6、配合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7、组织、协调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9、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火灾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10、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交警部门职责:
1、负责全县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县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按规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辆驾驶员考试;按职责权限对机动车改装、改型实施安全技术监督,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检查。
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城市交通安全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2、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3、负责把好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5、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6、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
7、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六)建设部门职责:
1、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2、负责新建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市政公用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新建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市政公用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职责:
1、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道路、公共照明、城市公共客运、城市雕塑、城市户外广告载体、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公园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一般性改造、扩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道路、公共照明、城市公共客运、城市雕塑、城市户外广告载体、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公园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一般性改造、扩建、维修工程项目的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3、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